□ 周丽华
近日,雄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酒后打砸饭店物品的寻衅滋事案。
3月4日晚,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李某相约到雄县某饭店聚餐。酒过三巡菜过五味,早已点过的主食迟迟未上,张某甲叫来服务员询问。后来,饭店老板道歉说主食没有了,赠送个果盘,并拿出50元钱作为赔偿放在了餐桌上。张某甲认为自己在朋友面前丢了面子,遂拿起果盘扔到墙上。四人离开饭店包间,气愤之下将饭店大厅内摆放的酒坛、茶壶等物品打翻,后扬长而去。经鉴定,饭店被损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5165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到雄县公安局城关刑警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四被告人对被害人损失予以赔偿并得到谅解。
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酒后任意打砸饭店内的物品,毁坏酒坛、茶壶等物品,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四被告人认罪悔罪,对被害人已赔偿并取得谅解,经社会调查,对他们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综上,结合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给予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张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张某丙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