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小林 通讯员 刘佳)近日,衡水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要求,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须经风险评估。
《暂行办法》规定,提请市人民政府作出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同时报送《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监督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市政府法治办公室负责重大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实施机关负责具体评估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评估机关可以委托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学会、研究会以及其他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暂行办法》要求,对重大行政决策前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形成总体评估、合法性评估、合理性评估、可控性等方面的书面《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重大行政决策前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在政府批准开展后在三个月内完成。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评估机关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在决策实施后六个月内完成。
《暂行办法》强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确定需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2)成立评估工作小组。(3)听取意见。(4)查找研判风险点。(5)确定风险等级。(6)制定防范措施。(7)提出风险评估报告。(8)合法性审查。(9)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评估报告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定,或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低风险的,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后再作出决策。
《暂行办法》还要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情况列入当年年度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内容。评估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评估而未评估,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或者没有及时报备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