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郭宝孚)为规范财政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近日,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方案》明确,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或代为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确定了4类19项审查标准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包括: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包括: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政府采购除外)、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除外;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财政资金分配、制定财税优惠政策,不得有歧视公民、法人、企业的内容。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包括: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包括: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地方税征收管理规则。
有序清理和废除现行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单位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应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在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