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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送达难的缓解对策

    □ 戴军

    在民事审判中,法院工作人员在送达法律诉讼文书时,屡次面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难以寻找、手机设置拒绝接听、对审判人员避而不见等现象,涉案当事人以此来逃避其应该承担的诉讼责任。特别是近些年,随着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大幅增加,审判任务日益繁重,法院工作人员为送达问题苦恼、奔波,这不仅导致审判工作效率低下,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权威,因此完善原有的民事诉讼送达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新型民事诉讼送达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民事诉讼送达难之成因分析

    客观原因。一是人口流动性日益频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口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我国人口流动性日益频繁,一旦这些流动人口涉诉,则会因为其住所相对不固定导致送达困难,而当事人离开户口所在地后原告又无法得知被告动向,这些都是送达困难的重要因素。二是生产作业时间冲突。基层人民法院的送达时间被限定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受送达人外出务工,且早出晚归与法院工作时间相冲突,送达人员难以找到受送达人,难以完成送达。三是民事诉讼送达制度柔性有余、刚性不足。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受送达人恶意躲避、拖延甚至撕毁诉讼文书的情况缺少强制性保障措施,无规定相关法律后果。

    主观原因。一方面,受送达人法律意识不强,有抵触情绪。当事人或相关诉讼参加人缺乏诉讼诚信精神,部分当事人能够预见诉讼结果可能对自己不利,恶意拖延、恶意逃避送达情况屡见不鲜:部分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认为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只要不签收就不能生效,也有对诉讼程序不理解,将签收法院诉讼文书视作不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我国民事诉讼送达职权主义色彩较浓。我国民事送达采取的是以法院为核心的诉讼程序职权主义模式,目的是为了保障司法权的有效和充分行使。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导致送达人员配备不足,送达工作严重落后。同时,部分法院工作人员对民事送达工作缺乏足够的认识,工作草率,送达不规范,在直接送达过程中与受送达人缺乏沟通,缺乏耐心,容易引起受送达人的抵触心理,加大送达难度。

    民事诉讼送达难之缓解对策

    拓宽送达方式、渠道。广泛推广电子送达方式,提高法院送达效率。取消邮寄送达的前置条件,可与直接送达同等采用。放宽公告送达的前置条件,建议将在受送达人并非下落不明,而是故意规避诉讼、逃避送达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公告送达,而无须再通过其他各种方式送达。

    扩大签收人的范围。当被送达人为公民时,签收人不限于“同住成年家属”,可以扩大到并未于当事人同住但是关系密切的亲属,如父母、子女等;其他与被送达人有密切联系的单位或个人,如基层组织、所在单位、亲戚、邻居、同事等也可以代为签收。当被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除可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外,还可由该单位的其他职员签收。

    充分发挥原告的协助作用。在立案时,注意让原告写清案件当事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家庭电话、单位电话、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信息,以便送达人员联系,并告知其如果提供的地址不准确将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送达诉讼文书时,经查找仍无法送达的,可告知原告,让其协助法院送达。

    构建基层送达网络。法院可以聘请当地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等人员为司法协理员,充分利用人熟、地熟的优势,运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作用,督促受送达人签收法律文书。

    合理安排送达时间,打破8小时工作制,利用早晨、中午、晚上的时间送达,打好时间差。

    大力加强法治宣传。在日常法治宣传活动中,加大对法律文书送达的解释工作,向其讲解主动签收法律文书,是参加诉讼是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履行法律义务,教育群众不要故意躲避法律文书送达,增强其主动接受法律文书的自觉性。

    (作者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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