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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十三名涉案人获刑并处罚金

    □ 李忠勇 王云花

    新民居工程项目资金短缺,房地产公司便雇佣员工在公园、超市等地,以高息吸收公众存款1000余万元。近日,井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处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金并责令退赔集资参与人集资款本金外,还分别判处13名涉案被告人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系河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8月5日,该公司与井陉县某村村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由该村提供土地、地产公司提供资金,共同合作开发建设新民居工程项目。2011年11月13日,地产公司及陈某出具“法人代表授权书”,授权孙某为该公司合法代理人,在该村开发项目中,代表本单位与陈某签署文件和处理一切与此项目有关的事务。2012年5月19日,地产公司及陈某又出具“授权书”,授权孙某为该公司唯一的决定权人,与相关单位处理、洽谈、决定新民居项目所有事宜,孙某所签订的合同和协议完全有效。

    自2014年上半年起,新民居项目在开发建设中因资金短缺,孙某、陈某经商量,雇佣被告人窦某、白某、林某等人作为该公司业务员,在石家庄市内各公园、超市等人口密集的地方,通过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散发传单或通过熟人介绍,进行借款并承诺给付较高利息的方式,以在建的新民居房屋作为抵押,诱使出借人将钱出借给该公司,并签订借款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项目建设,业务员从中获取返点或提成。

    2014年底至2015年上半年,借款合同陆续到期,地产公司无力偿还本金,且部分未到期合同不再给付利息。该公司以此方式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29名,存款数额共计1002.7万元,其间给付过本案的集资参与人利息共计109.5万余元,本金均未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由被告人陈某、孙某伙同窦某、白某、林某等人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孙某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组织者、实施者,所吸收资金由其支配使用;被告人陈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该公司和其名义吸收存款,并全权委托孙某经营公司,二人系主犯。被告人窦某、白某、林某等均为该公司雇佣员工,系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近日,井陉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做出了判决,判处被告河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罚金50万元,责令该公司、被告人孙某、陈某退赔集资参与人集资款本金893.1万余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陈某有期徒刑4年、3年6个月,并处罚金各40万元;根据被告人窦某、白某、林某等的犯罪事实与情节,分别判处不同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近年来,一些地方时常有不法分子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不仅使参与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干扰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因此,特提醒广大公众要珍惜劳动血汗,认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和自我防范意识,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一些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要冷静分析,不要贪图便宜,克服侥幸心理,避免上当受骗。一旦发现非法集资行为或自己被骗时,要及时报案,并积极配合办案人员侦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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