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7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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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友借款签己名 被判还钱

    碍于情面,刘某替朋友蔡某向王某借钱,在借条借款人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然而,由于蔡某未能及时偿还借款,王某将刘某告上了法院。近日,阳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原告王某4.5万元本金及利息,双方当事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2015年10月,蔡某找到刘某,说要借款4.5万元。刘某自己没钱,见好友急需用钱,遂找到王某说他的朋友蔡某要借款4.5万元。由于王某不认识蔡某,便要求刘某在借条上签字,刘某就在借条借款人处签了自己的名字,借款交由蔡某拿走。后来借款到期,蔡某没有还款,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本金及利息。

    刘某在收到起诉书后大为不解,认为钱是蔡某用的,他只写了个名字,王某不应该起诉他而应起诉实际用款人蔡某。承办法官对刘某进行法律释明,告知其王某实际支付了借款,而其在借款人一栏签了字,法院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刘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不论该款项最终是否由刘某本人使用,均不影响法律关系,刘某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纠纷不能对抗王某的付款请求。蔡某虽是实际用款人,但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是不需承担还款义务的。刘某为避免自己遭受损失,可以向蔡某追偿。法院认为被告刘某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手印,即表示其对此借款行为及借款数额的认可,应认定借款人为刘某,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是老百姓之间常见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这里要特别提醒大家,民间借贷须谨慎,借条签名担责任。如果你在借贷关系中充当的是中间人的角色,请不要轻易在借款人处签字,因为一旦签了字,而且没有注明是中间人,便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孙华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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