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打人后逃跑,不但不思悔改,反而再次行凶伤人,涞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将被告人茅某起诉至县法院。经开庭审理,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茅某有期徒刑两年。
2015年6月,茅某受雇于他人,伙同另一人(在逃)使用铁棍对被害人单某进行殴打,前后共收到人民币1.5万元。经鉴定,伤者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茅某逃跑后,在易县租房居住。2016年1月19日21时许,茅某送朋友田某离开,途经一胡同时,看到朋友田某与付某正在争执,遂上前与付某打斗,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付某扎伤后逃跑。经鉴定,付某伤情为轻伤一级。经上网追逃,2016年7月11日凌晨,茅某被抓获。经查,茅某曾因犯抢劫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茅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且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对其予以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