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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预防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本报讯  (记者  张树永  段美)《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为建立健全我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解决集体协商面临的突出问题、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治保障。

    什么是集体协商?

    条例提出,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事项依法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的书面协议,包括综合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等。其中,专项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劳动关系的某项内容,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的书面协议。

    职工方与企业应当选定本方协商代表进行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约。

    职工方与企业具体就哪些事项协商?

    条例提出,职工方与企业可以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等十六项中的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一年进行一次。为此,职工方与企业应当每年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其他工资分配事项,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职工年度工资总额、各个岗位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津贴、补贴标准、绩效工资和奖金等分配办法等八项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职工方和企业应当就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劳动安全条件、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等九项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职工方和企业应当就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等六项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企业违反规定,怎样处罚?

    条例提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建立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企业违反条例规定,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协商一致,拒绝签订集体合同的;拒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已经生效的集体合同的;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集体协商所需资料的;拒绝为协商代表开展协商提供必要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的;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的;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审查资料的;阻挠监督检查,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协调处理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列为不良信用企业,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造成职工怠工、停工等群体性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的奖励和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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