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7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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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请来钟点工 造成损失谁担责

    □ 颜东岳

    过年了,许多人因为太忙而又必须料理好家务,不得不雇佣钟点工,可有些钟点工往往会“帮倒忙”,甚至给雇主带来不必要的损失。那么,这些损失究竟该由谁来承担呢?以下案例,或许会对大家有所启示。

    钟点工擅离职守

    应当赔偿损失

    案例:因学校放寒假,而自己所在公司仍需上班,杨春琳只好找来肖某照看4岁的女儿。双方约定,肖某每天工作3-4小时,每小时工资为30元。2016年2月1日上午,肖某在照看孩子时,从邻居处得知一家商城正在推销特价年货,遂将孩子独自关在家中,自己前往抢购。当肖某半个小时后返回时,发现孩子啼哭不止,下身烫得几乎全是水泡。原来,孩子在攀爬中打碎开水瓶被烫伤。事后,孩子治疗时花去12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八级伤残。肖某以自己并不想造成孩子损害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肖某必须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只要行为存在过错并造成他人损害,便难逃赔偿责任。本案中,就肖某究竟应否担责,同样要看肖某是否具有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损害,而通过自己的行为希望或者放任该损害的发生。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造成他人损害的结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虽然肖某“并不想造成孩子损害”,但这只能说其没有故意,并不等于其没有过失。因为肖某应当预见独自让孩子在家存在的危险,却擅自离岗,对可能出现的一切危险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因此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钟点工行窃雇主

    家政公司难辞其咎

    案例:2016年2月4日,眼看就要过年了,可自己因为工作忙,无法对家里进行大扫除,王欣可只好要求一家家政服务公司提供一名钟点工,负责打扫家中卫生,王欣可按每小时40元向公司支付报酬。随后,公司派来钟点工赵某。谁知赵某见钱眼开,他无意中发现王欣可存放的11万元现金和价值2万余元的金银首饰后,遂席卷而去,下落不明,公安机关一直侦查未果。无奈,王欣可只好要求家政公司赔偿。公司表示,盗窃是赵某的个人行为,与公司的工作安排无关,故王欣可只能找赵某要去。

    点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公司的义务之一,无疑是必须保证王欣可的财物安全。王欣可的巨额现金与金银首饰最终被公司所派钟点工赵某盗走,也就意味着公司已经违约,且必须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处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王欣可有权索要赔偿。另一方面,《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即财物虽不是公司所盗,但因王欣可是在执行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行窃,故公司必须担责。

    钟点工致伤别人

    雇主有权追偿

    案例:李晓萍是一家个体广告公司老板,因年底工作忙,只好雇佣林某料理指定的家务。2016年2月5日,林某见酒柜上有瓶高档红酒,因听说喝红酒可以美容养颜,其虽自知酒量较差,但仍多喝了一些,谁知在去购买年货途中因酒精发作,驾驶三轮车将行人张某撞伤。李晓萍在赔偿张某4200余元医疗费用后,曾要求林某给予偿付,林某却振振有词地拒绝:我是为你办事才将张某撞伤的,这笔钱本来就应你出,你怎么能转嫁责任?

    点评:林某应当偿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即雇员对其行为导致的损害,并非必然免责,关键要看其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确,林某是在为李晓萍办事,李晓萍理应就其行为承担责任,但李晓萍并未让林某喝酒,更没有让其酒后驾车前往,而林某明知自己不胜酒力却偷喝,明知酒后驾车具有危及自身或他人财产、人身安全潜在危险却听之任之,明显具有重大过失。也正因为如此,决定了李晓萍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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