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段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11月29日,《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
条例规定,企业存在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协商一致,拒绝签订集体合同的;拒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已经生效的集体合同等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列为不良信用企业,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造成职工怠工、停工等群体性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的奖励和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