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小林)11月11日,记者从枣强县法治办获悉,为保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有效,枣强县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了《关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一般不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不予印发。 枣强县政府法治办主任崔召渠介绍,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决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和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
通知明确了合法性审查范围,包括: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提请县政府审议前经县政府法治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凡涉及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县政府审批或会议决策前,必须经县政府法治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凡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合作协议、框架协议(备忘录)、合同或出具的承诺书等,必须经县政府法治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县领导批办县政府法治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崔召渠表示,凡报请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必须经承办单位内设法治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才可以报县政府法治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县政府法治办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是否符合法定权限范围,是否符合制定程序,内容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