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张乔
省会某超市销售一瓶价值4.2元的过期饮料后,被消费者告上法庭,最终被判赔偿消费者500元。
省会的戴某在某超市购买一瓶价值4.2元某品牌饮料,买完发现饮料已过期。他认为超市涉嫌欺诈,要求退货并赔偿500元,但该超市表示只退货不赔偿。为此,戴某将该超市诉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该超市退还戴某货款4.2元,支付赔偿金42元,驳回戴某其他诉讼请求。戴某不服提起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据此,法院判决该超市退还戴某货款4.2元,支付赔偿金500元。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王娜接到案卷后马上与申请人戴某取得联系,经询问得知该超市所租的市场早已拆迁,超市不知道搬到什么地方了。王娜随后拨打了该超市负责人的电话,却显示为空号。
王娜想到此案标的虽小,但是涉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她马上调整思路,通过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查询到该超市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发现总公司在平山有一家分店。王娜迅速与该分店负责人刘某取得联系,并告知事情的来龙去脉,同时将中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以传真的方式发送给该分店负责人刘某,随后刘某将材料传真至保定的总公司。总公司发展部工作人员很快与法院取得联系,并将执行款打到了法院的账户上。
至此,法院用时13天将执行款执行到位。当王娜通知戴某来法院领取执行款时,戴某吃惊地表示:“这超市也拆了,人也找不到了,我觉得赔偿款根本就要不回来了。咱们的执行法官真是了不起啊!”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选购食品过程中,应注意检查是否存在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并尽可能要求商家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时,可以有效地进行维权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