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食品应以安全为重,可徐某因贪恋钱财漠视安全标准,在生产粉条中加入非法添加剂。近日,经临西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至县法院,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3年11月,徐某开始在家中生产粉条。生产过程中,加入非法添加剂。其间,徐某断断续续生产粉条3000余公斤。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可徐某因贪恋钱财,漠视这一规定。经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检测,徐某生产的宽粉、圆粉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徐某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念其有悔罪表现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马士江 王凤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