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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乔
省会的杨一与杨二是姐弟俩,本来相处得十分融洽,如今却同时被一个人告了——杨二的妻子解英将二人告到了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本来好好的一家人,咋就上法庭了呢?
■ 分家析产明确,姐弟二人无意见
杨一与杨二的父母在省会东古城村有一处平房住宅,在省会也有房产。1983年,杨父去世。2002年拆迁时,杨母置换了新华区宁安小区的两套房屋。2004年,自感时日无多的杨母为了防止儿女们为财产闹矛盾,便召集杨一和杨二,就其财产作了分割,签订房产继承及赠与文书,其中写明,杨母与杨一放弃省会两处房屋的继承权,将位于杨二名下的东古城村的一套平房给杨一。同年,杨一对该平房进行翻盖。2005年1月,杨二出具一份证明写明:“杨二名下房产一处,坐落在石家庄市东古城某路的平房住宅,确权面积200平方米,现自愿将上述房产全部给杨一,其房产产权全部归杨一所有。”上面有杨母和兄妹二人及证明人的签名。2010年,杨一持杨二出具的证明,到东古城居委会进行更名。同年12月,该村开始拆迁改造。
分家析产很明确,这么多年姐弟二人也没有意见,多年来相处融洽。
■ 房价飙升,弟媳心有不平告上法庭
到了2015年,省会的房价一路飚升,杨一通过拆迁改造获得的多处房产让杨二的妻子解英眼馋。她将杨一、杨二姐弟同时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二人当年写的证明无效。
解英诉称,东古城的平房为她和被告杨二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二人长期不在村里居住,该房产一直空置。她是听说该村要改造,平房要拆迁,去村委会打听消息,才知道该房产属于被告杨一了。她问杨二是怎么回事,杨二称因身体有病不记得了。她到村委会查询档案才得知二被告于2005年写了一份证明,证明的内容是将该平房赠与杨一。她未在该证明上签字,对此并不知情,杨二也从未向她说起此事。被告杨二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房产,将该平房赠与被告杨一,严重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遂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写的赠与证明无效。
■ 大姑姐陈词,证明合法有效
杨一辩称,原告对该宅基地及房屋无任何权利,其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诉争宅基地并非原告与杨二婚后取得,而是其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杨父于1983年去世,此时属于杨父的一半遗产发生继承,杨二才占遗产份额的六分之一。原告与杨二于1988年结婚,所以杨二对遗产的共同份额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原告与杨二的夫妻共同财产。至于那个证明,并不是赠与协议,而是杨母、杨二放弃继承及杨母将自己财产赠与自己的一个证明。该证明均是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位于宁安小区的两套房屋,在2004年时由杨母与自己放弃继承,归杨二所有;争议的宅基地由杨母与杨二放弃继承,归自己所有。同年,其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翻盖。后杨母与杨二于2005年1月出具了放弃继承及赠与的证明。遗产分配结果,是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杨二无偿赠与。
被告杨二称,当时他与原告夫妻感情上出现问题,在没有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与杨一写了那份证明,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 法院判决,出具的证明合法有效,驳回原告起诉
长安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宅基地是杨父与杨母的共同财产。因为杨父于1983年去世,故在1999年办理宅基地使用证时登记在二人唯一的儿子即被告杨二的名下,符合当地的公序良俗。登记在被告杨二名下并不能否认该宅基地系杨父与杨母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结合2004年杨母与被告杨一放弃对宁安小区两套房屋继承权、被告杨二于2005年1月出具的证明以及亲戚的证明,可以认定市内两套房屋归被告杨二所有、争议宅基地归被告杨一所有的事实。此外,即使按原告所称其对被告杨二出具的证明不知情的情况来说,争议宅基地与房屋于2010年底即被拆迁,此时原告亦应知晓其权利被侵犯,但其至四五年后才起诉主张权利,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解英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