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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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外墙皮脱落砸坏楼下轿车——
房屋主人和物业公司谁担责

    □ 本报记者 张乔

    省会的王女士购买了小产权房,近日楼房外面的墙皮突然脱落,砸了停在楼下的汽车。车主找她要求赔偿,物业公司也说是她的责任。王女士觉得自己没有责任,遂找到报社,询问到底自己该不该赔偿。

    王女士住在省会某小区某号楼的五楼。该房为小产权房,于2008年购得。入住后,她并没有对外墙作任何改变。10月15日,同在该楼居住的李女士称,她的轿车停在楼下物业公司画的停车位内,五楼紧挨窗户的一块水泥外墙皮脱落,砸在了她的轿车上,汽车后面的大灯被砸坏。李女士称,她先找物业公司要求赔偿,物业公司说五楼房屋是王女士购买的,应该由王女士赔偿。王女士对李女士说,她从居住时水泥墙皮就是那样,她没有改动过,是房屋质量问题,她没有赔偿的义务。10月16日,物业公司给王女士打来电话,称她买的是小产权房,该维护时没有维护,因此应赔偿;且房屋已经过了保修期,物业公司不该赔偿。

    记者给该小区物业公司打电话,物业工作人员称,他们不是正规的物业公司,李女士轿车受损,只能找王女士索赔,他们只能起中间协调作用。

    王女士对记者说,她从入住开始就一直交物业费、水电费、停车费等,墙皮砸了人家的车,这是房屋质量问题,物业公司怎么能说自己没有责任呢?难道小产权房的房屋质量出了问题,就应该由房主承担责任吗?

    就此问题,记者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芮。

    王律师说,本案中,王女士和物业公司均有自己的抗辩理由。王女士的抗辩理由是:其买了房屋后没有装修过,没有动过外墙,墙皮脱落是质量问题,与其无关。物业公司则认为:王女士买的房子是小产权房,与物业无关,应由王女士承担责任。其实,以上抗辩理由都不能成立。

    第一,房屋产权性质不影响因该房屋发生的物业合同关系、侵权赔偿关系。王女士购买该房屋后,一直居住使用,其对该房屋危险源的发生负有防范排除义务。

    第二,业主与物业公司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之间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一直存续履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规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内房屋共有部分负有日常管理养护的义务,怠于履行义务造成损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房屋质量问题与保修责任。王女士遇到的问题,关键并不在于其所购买的这套房屋是不是“小产权房”,而在于这套房子外墙皮脱落是不是房屋建筑本身的质量问题。如果属于质量问题,那就要看有没有在保修期限内,如果在保修期限内,由建设单位负责。关于保修期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综上,对于李女士的车辆损害赔偿来说:如排除质量问题和超出保修期限,则房屋建设单位无责任;如果作为房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的王女士,对于房屋外墙皮脱落,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受害人有权直接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王女士主张赔偿责任;如果作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对小区房屋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检修记录、报告提示等基本义务,则对损害发生负有责任。

    另需说明的是,如王女士对李女士承担责任,其需要考虑的一点是,当初购买该房屋时,如果属于商品房之外的其他形式的房屋买卖,那么,原房屋所有人有没有向王女士明确告知房屋的质量情况、物理状态,即有没有隐瞒该房屋发生墙皮脱落的建筑隐患,如存在隐瞒,则王女士有权向原房屋所有人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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