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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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 民事起诉不应成为阻却复核的理由

    □ 王阿鹏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但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上述规定使得当事人的复核权常常被架空。

    比如下面这一案例:曹某某驾驶机动车将一横穿公路的小女孩撞伤,后小女孩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当地公安机关交警大队认定,曹某某负全责,小女孩无责任。曹某某认为小女孩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申请复核。在同一时间,小女孩的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曹某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以该案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被受理为由,对曹某某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曹某某的复核申请不被受理后,法院以“先刑后民”为由中止了民事诉讼。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继续以“法院已经受理,中止诉讼不是终止诉讼”为由,不受理曹某某的复核申请。国家法律赋予了曹某某有申请复核的权利,只因“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导致了曹某某空有权利,却没有实现权利的途径。

    “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这一规定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上一级交管部门不受理复核,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完全由法院、检察院审查。因法官、检察官不具备这一方面的知识,导致了往往只从程序上审查,很少从实体上审查。现实审判中法官不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很少见。到现在为止,笔者还没见到过检察官不采信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案例。第二,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对鉴定意见不服,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还要依据重新鉴定的结果,重新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没有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因上述规定的存在,经常直接面临的就是刑拘甚至逮捕。第三,法院民事审判庭以“先刑后民”为由中止审理此类案件,也有规避矛盾、不愿先审查事故责任认定的因素。这就使得此类案件失去了民事部分可以先行解决的机会,无疑会延长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不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也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由此,笔者认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民事起诉不应成为阻却复核的理由,当事人的复核权不能成为一纸空文,应落在实处。

    (作者单位: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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