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甄雪
办案中我们发现,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群体中存在一种普遍思想,即:只要按照领导指示办事,就是对的,就不会出问题。“是领导交代我这样做的”,这句话屡见不鲜地出现在渎职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中。“领导指示”到底能不能成为规避法律处罚的“挡箭牌”?答案一定是否定的!
我们所说的“渎职行为”,是指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履行正当职责、超越职权范围处理公务而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只有尽职才能免责,而不是听从领导指示就能免责。我们办理过这样一个案件:某局某科科长李某某在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后,违规审核通过了请托人的项目申请,并交代下属科员张某某在逐级审批表上签上“符合申请条件,同意”的意见。张某某碍于“领导指示”,虽明知该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仍然签署了同意的意见,最终项目审批通过,致使请托人骗取了国家补贴资金100余万元。案发后,在接受检察机关讯问时,张某某全程强调,“是李科长让我这么做的,我一个小科员,怎么敢不听领导的啊!”但是,“领导指示”并没有在危急时刻救张某某于水火,其最终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刑罚。
我们党的确早就把“下级服从上级”确定为一条政治纪律,但是这里的服从并不是盲目唯上,服从和盲从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在有些人的观念里,谁是领导就听谁的,谁官大就听谁的。领导不论在何种情形下做出的任何要求、指示,下属都无条件执行,才是听话、会办事,才能取得领导的喜欢和青睐。就算出了问题,也会有领导顶着。然而,他们并没有意识到,在冰冷的法律面前,一切的人情世故都要黯然失色,最终葬送的是自己的事业,甚至是自由。
“盲目的表面上完全无异议的执行上级的指示,这不是真正在执行上级的指示,这是反对上级指示或者对上级指示怠工的最妙方法。”由此看来,机械僵化地执行领导指示,明知不对也不纠正、不反对,其实是在滥用自己的职权或者消极对待自己的职权,是显而易见的渎职行为,重则触犯了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因为“领导指示”是绝对不能和国家法律相抗衡的。
接到了“领导指示”,还请三思而后行。既要服从上级,又要敢于说实话,建诤言。或许因为你的一席话,会避免一个失误决策,会挽回一笔国家损失,会挽救一个人的职业生涯,甚至会守住一个人的自由之身。所以,要不唯上、只唯实,遵规守矩才能尽职免责。
(作者单位: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