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我在1999年承包了村里的土地,村里有账可以查实,每人两亩责任田。当时有一个村民李某又自愿把他家的8亩土地让我来承包,我和村里也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期限30年,还作了公证,政府也下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近期,我承包的土地要被征收,李某想把土地要回去,说地本来就是他的,并让我把土地补偿款给他。请问李某这样做合理合法吗?
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克锋解答:
鉴于你已经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且作了公证,土地征用的补偿与李某无关。李某上述的要求不合理,也不合法,他无权要回土地,也无权取得土地补偿款。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依据上述规定,没有承包土地的村民李某其实早在1999年就放弃了承包土地的权利,退出了和集体组织的土地承包关系。
至于你所说的责任田,是村集体为了发包集体土地自行确定的管理方法,不具有强制性,应当以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准。所以,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和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征地补偿款除了村里的所得之外理应归你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