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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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丈夫私自借款,离婚后妻子是否要背债——
离异夫妻对簿公堂

    高女士和孙某于2002年在镇政府登记结婚,两年后夫妻双双进城打工,经过几年的打拼,在城里按揭买了房。随着环境的变化和生活条件的改善,夫妻感情却出现危机,直至发展到无法共同生活下去的地步。两人经协商,订立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后,于2016年3月31日持离婚协议书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归属均作了明确约定,但未涉及债务问题。

    离婚后,高女士搬回娘家住。不久前,高女士突然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看过起诉书后,高女士顿时傻了眼,原来是前夫孙某在2015年8月曾向朋友耿某借款12万元,并打有借条,现在耿某起诉要求孙某和她共同偿还该笔借款。法院开庭那天,高女士在法庭上表现得很委屈,因为前夫借钱时,她根本不知道,而且自己根本不认识债权人耿某。高女士认为,当时孙某借的钱家里没有花一分,现在都离婚了,还要她背债,没有道理。法院经审理后,还是判决由孙某与高女士共同向耿某清偿12万元。这是为什么呢。

    对此,法律专家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的内容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还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上述规定说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均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即使离婚了,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双方共同还债。但是,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夫或妻一方)明确约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二是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本案中,孙某向朋友耿某借款12万元发生于孙某和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时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该笔借款为孙某个人债务,另外,孙某与高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实行“分产制”。因此,该笔借款属于高女士和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孙某与高女士共同向耿某清偿12万元。当然,高女士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前夫孙某追偿其所偿还的金额。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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