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10月20日
往期报纸检索
分类检索
拒绝履行合同理由不当 构成违约难逃责任

    双方签订承包合同,一方借故不履行合同义务,被诉至法庭。井陉县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后,认为拒绝履行合同理由不当,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给付原告承包费,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井陉县某采石场二组部分由原告甄发承包并投资经营。2012年4月22日,甄发(化名)与肖河(化名)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甄发将该组采石场经营权转包给肖河。合同约定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因政府行为致使矿业停业,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生产两个月以上,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依照合同约定将该采石场交付被告经营。被告向原告交纳部分承包费后,再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承包费用。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执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将采石场交付被告的义务,但被告仅仅履行缴纳承包费合同义务至2013年10月,之后却未按约定交付承包费,构成违约。政府开展治污整顿是为了规范生产经营,被告却以此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原被告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正是由于被告未按照政府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和缴纳相关税费,致使该采石场未能继续生产。在此情况下,被告不积极与原告协商解除合同,且在原告提出解除合同时,被告仍拒绝解除合同,导致停产延续和损失扩大的严重后果。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既约定滞纳金,又约定违约金,非违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滞纳金,属于重复赔偿,故对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甄发与被告肖河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采石场及设施设备交还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承包费116.25万元和违约金30万元。

    李忠勇 王云花

分享到: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转载 
网址:http://www.hbfzb.com 数字报广告咨询
Copyright@ 2009-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Server Form :河北法治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