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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志明获刑,让人再思“呼格案”

    □ 曹永学

    10月18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以及贪污四项罪名,判处“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对于这一判决,新京报报道,呼格吉勒图的母亲叹气说:“追责还是不到位啊!”

    其实,冯志明获刑和“呼格案”有几毛钱关系?如果说没关系,冯志明确系因为“呼格案”被关注、被查办;如果说有关系,冯志明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罪获刑,又和“呼格案”没有半毛钱关系。经过长时间等待后,作为“呼格案”涉案的代表性人物,冯志明获刑18年,似乎隐含着“呼格案”对社会的一个交代,只是这样的结果和人们的期待似乎不同。

    冯志明的获刑,大概让一部分人觉得可以睡踏实觉了。在和“呼格案”有牵连的人看来,冯志明被判18年有期徒刑,似乎是“呼格案”了结的象征。毕竟这一冤案时间已经久远,随着物是人非,刑讯逼供导致冤案的证据、真相犹如雾里看花。而且,在那个有罪推定的年代里,人们在错误的观念指导下酿成错误的结果,现在,让审判案件的个人来承担一段历史的错误是否合理,也值得深思。所以,不仅仅是“呼格案”,在其他冤假错案中,除了直接制造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外,似乎很难用法律的手段去环环追究相关涉案人员的责任。事实上,我们也不应该以愤青的思维来理解和纠缠于过去的错误。

    “呼格案”的追责是否还会继续下去,大概要存在于人们的想象中了。“呼格案”给当事人造成的心理创伤,也会随着时间慢慢愈合。但是,“呼格案”就像嵌在历史进程的一面镜子,所有涉案的和非涉案的执法司法人员,都可以在这面镜子里看到自己的灵魂是纯净的还是蒙着污垢,都能掂量出生命的价值和权力的分量。

    深刻反思“呼格案”的悲剧,是为了从有罪推定的教训中,认真地剖析自我。和外部的层层追责相比,自我良心的追责更重要,也更彻底。所以,不从有罪推定的历史惯性中拔腿抽身,无罪推定就只能是挂在嘴边的漂亮辞藻,无法在潜意识中成为执法司法的行为准则。

    类似“呼格案”的冤案今后还会昭雪,制造冤案的人同样会承担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但愿这些用冤死的生命换来的教训,能够让我们一次又一次地和有罪推定的历史划清界限,真正用无罪推定的理念,谱写、规划法治社会的今天和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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