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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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导致流产 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保定的刘女士问:

    到2016年10月份,我已经怀孕3个多月了。前几天,我骑电动车回娘家走亲戚,走到半路上与一辆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机动车的倒车镜挂到了我的肚子上,导致我摔倒在地受伤。事故发生当时,我知道自己是个孕妇,所以一直担心肚子里的宝宝是否安全?顾不得自己身上的疼痛,赶紧让对方把我送到医院,在去医院的半路上我就感觉到腹痛难忍。最后,还是因撞击力度过大,没能保住腹中的胎儿,为此,我们全家都深深地陷入了痛苦之中。因为这次事故,给我们全家都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打击。为此,我要求对方赔偿我的医药费用,同时,对我进行精神赔偿。对方说,我住院所花的医药费用可以负担,但是,精神赔偿不在对方承担的范围之内。我想知道,像这种情况,我可以要求对方对我进行精神赔偿吗?

    记者调查:

    为进一步了解事情经过,记者再次联系了刘女士,刘女士说:“我几经结婚好几年了,一直都没有怀上孩子。今年7月份,我得知自己怀孕的消息时,真的很激动,全家人也都非常的高兴,公公婆婆对我更是呵护有加。可惜不幸的是,前几天,我骑电动车回娘家,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的当天,我心想只要能保住我肚子里的孩子,哪怕多受点伤都行,因为这个孩子对我和全家人来说太重要了。”我的精神几乎崩溃,我想知道的是,我能要求对方赔偿我的精神损失吗?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或者隐私等其他人格利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首先对于刘某流产与事故的关联性,应考虑刘某在事故发生时处于怀孕早期的事实,易于因受到外伤损害而对胎儿产生不利影响。再结合刘某事故发生当日的病历及彩超报告单,对交通事故和刘某流产之间的关联性首先应予以确认。生育权乃是人的自然属性,基于自然事实,与自然人之人格不可分割,解释上宜肯定为人格权。刘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流产,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原因不仅在于其身体所受到的损伤,更在于交通事故导致流产使刘某丧失了继续妊娠并通过妊娠成为人母的机会。该损害客观存在,所以,律师认为,刘某可以向对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本报记者  刘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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