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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河中倾倒废酸 非法买卖危险废物
两被告人因污染环境领刑

    本报10月10日讯 (记者 郑伟)近期,我省法院系统对一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今天,省环保厅通报了其中的几起典型案例。在永年县人民法院宣判的两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朱某分别被判处1年10个月和3年有期徒刑。

    2014年4月30日,永年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向洺河倾倒废酸,造成洺河严重污染。执法人员通过排查,发现在距洺河北岸50米处一废酸收购点存在重大嫌疑。经永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该收购点经营者张某通过厂内暗管将收购的废酸排入洺河。当年5月2日,永年县环保局监测站到倒酸现场提取水样并送至河北科技事物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监测,显示属于强酸性废水。永年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废酸,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3年3、4月份,被告人朱某通过网络与没有取得任何收集、储存、处置化工废油资质的常某、王某联系,将124桶化工废油(约30.86吨)卖于常、王二人,2013年12月5日,常某、王某二人通过李某运输又将124桶化工废油卖于没有任何经营资质的赵某处置。经河北科技事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化工废油为危险废物。依照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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