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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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无故缺席庭审
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 李羽霏 王云花 李忠勇

    近日,井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机械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098元。

    2011年1月6日,原告(承包方)与被告某建材公司(发包方)签订20万吨/年活性石灰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总价4420万元。按照合同,该工程当年8月底正式竣工投产,投产后联动试车合格,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付款。截至2016年4月底,被告尚欠原告193万余元、利息26.9万余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还款协议未果。为此,原告将被告起诉到法院。法院在开庭之前,分别给原告和被告送达传票,告知开庭具体时间。但在开庭当天,原告却迟迟未到法庭,法官打电话询问后,原告表示自己忘记了开庭的事情。

    法院认为,原告经法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相关规定,应当视原告为自动放弃诉讼的请求,因此作出裁定: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196元,减半收取11098元,由原告负担。

    法官提示:

    法院开庭审理,是在确定的日期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当事人拒不到庭,是藐视法律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开庭时,一定要按时到庭,除非遇自然灾害、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和法律上认为申请人不能克服的障碍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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