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井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单某犯强奸罪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其奸淫有智力障碍、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未成年少女,致使对方怀孕分娩,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100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的一天,53岁的被告人单某在自己家中,将在其家中玩耍的患有智力障碍的16岁少女强奸,并致其怀孕,2016年3月4日,在某医院产下一女婴。经公安机关对单某与少女及其所生女婴的血液样本进行DNA鉴定,单某为少女所生婴儿的生物学父亲。经司法鉴定,该少女在案发时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100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单某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奸淫有智力障碍、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未成年少女,致使怀孕分娩,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应从重处罚。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遂对单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违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行为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属于强奸罪。在此案审理中,被告人单某辩解称开始认为并未强迫少女,是其主动自愿发生关系的,就不构成强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明知是患精神病而无性表示能力的妇女,或者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也不论对方是否表示同意,均应以强奸论。单某的行为不仅构成强奸罪,而且性质严重。
李忠勇 王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