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张乔
省会的林女士酷爱读书,经常光顾某书店。2015年3月的一天,书店工作人员告诉她,书店正在搞活动,购买800元的充值卡可以顶1000元用。林女士觉得很合算,反正自己每年购买图书花钱也不少,于是毫不犹豫地掏了800元钱购买了充值卡。
一年时间内,林女士用此充值卡购买了800多元的图书。后来生了女儿,看书时间少了,她光顾书店的机会也少了。等到2016年6月她拿着充值卡再去购买图书时,工作人员告诉她,此卡有效期为一年,已经过了有效期限,卡已作废。林女士不解:“我这是储值消费,为什么你们说作废就作废了?”好说歹说,工作人员就一句话,过期作废,充值卡不能用了。
林女士想起自己还有朋友送的两张百元购买海产品的充值卡。那两张卡上明明白白地写着,“2016年春节前使用”。因为身体不好,她一直没去拿卡购买,要是照书店工作人员的说法,这两张卡是否也作废了呢?
林女士不解,给本报记者打来电话询问,充值卡是否过期作废?商家如此解释是否合法?随后,记者给该书店工作人员打电话咨询,该书店工作人员说,这是老板规定的,具体情况他也不清楚。
记者又走访了几位市民,他们称,他们也办过饭店、美发店等商家的充值卡,后来因为饭店、理发店等关门或转让等原因,充值卡只能作废。
就充值卡过期作废问题,记者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丽媛。
张律师称,各种各样的充值卡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实惠和便利,且此类非现钞交易对于刺激消费来说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然而在使用充值卡的过程中,一些由充值卡引发的纠纷也备受争议,不少消费者都同案例中的林女士一样,对充值卡能否过期作废存在疑惑。
可以肯定地说,充值卡的购买使用也属于一种你情我愿的交易形式,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行使都必须遵守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一旦卖家肆意设定条件或变更约定,就侵犯了消费者对其购买商品的知情权,这样的单方约定会因为违法而无效。所以,本案中商家有无明示告知消费者持卡的有效期才是关键,如果当初购买充值卡时,已明确知悉有效期限,甚至享受到了优惠条件,那么消费者相对等的必须遵守有效期限的约定,这是合乎法律与情理的。值得一提的是,商家若利用其优势地位,单方设定有效期,则属于“霸王”解释,那么该单方行为应视为无效。
其实,我国商务部已在2012年9月21日发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不记名预付卡的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而记名预付卡则不得设置有效期。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用卡的权益。至2015年8月6日,商务部又发布该办法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可见,我国对这些充值卡、购物卡等的管理,也逐步落实从严监管、有序经营的原则政策,特别是针对保障消费者持卡内超过有效期的资金财产权益进行了专门规定,比如: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等。
张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办卡时首先弄清自己是否真的长期需要此类服务,要按照自己的实际需要来购买消费卡,不要盲目地因商家的优惠较大而忽视了潜在的成本及风险;确需办理金额较大的预付式消费卡时,要选择经营规模大、信誉度高的商家购卡,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尽可能与商家签订“一对一”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切实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在持卡消费时,若发现商家情况异常,要及时投诉举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