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锁生
许某与石家庄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某公社大棚租赁合同》,交付租金10万元。然而,该项目系违法建筑,导致合同无效。为维护自身权益,许某将该农业科技公司告上法庭。
许某与石家庄市某公司签订了《某公社大棚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将位于某公社的1号大棚、管护房及生活配套设施租赁给许某,面积为210平方米,租期为15年,租赁费共计15万元。合同签订后,许某交付公司租赁费10万元,公司开具了收款收据。正值许某在加紧大棚建设之际,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栾城分局、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栾城分局、栾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栾城县农业畜牧局联合发出公告,确认该公社项目、石家庄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属违法建设休闲庭院项目。其后,栾城国土资源局对被告石家庄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做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项行政处罚。
得知该公社项目系违法建筑,《某公社大棚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而无效后,许某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将石家庄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至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租赁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栾城分局、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栾城分局、栾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栾城县农业畜牧局已联合发出公告,栾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某公社属违法建设休闲庭院项目,法院对被告石家庄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开发的“某公社”大棚租赁项目是违法建设休闲庭院项目予以确认。故原告许某与被告石家庄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合同。被告石家庄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开发方明知该项目没有被批准,却对外租赁、销售存在过错,且该项目已被拆除,故应当返还原告许某的租赁费10万元。依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令原告许某与被告石家庄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某公社大棚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被告石家庄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许某租赁费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