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制,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信访事项提出
第十六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网络等形式,并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法定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
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国家机关应当记录前款所列事项。
信访人应当按照信访工作机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说明有关事项。
法定代理或者委托代理信访事项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本级或者上一级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五人以上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不超过五人的代表,并进行信访事项登记。代表的信访行为对其所代表的信访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信访请求或者进行和解的,必须经被代表的信访人同意。
第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下列事项,信访人应当向有关机关提出: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或者国家机关参与民事活动引起的民事纠纷;
(二)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
(三)土地、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六)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
(七)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法定途径解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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