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鲍娜军
维权事件:
52岁的农民工王某自2006年起,在石家庄市栾城区某砖厂做装窑工人。到2015年底,其工资397135元一直被拖欠。王某和数十名农民工吃住在砖窑,生活困难,但砖厂一直以没钱为由不支付工资。
维权过程:
2015年底,王某找到栾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听了王某的陈述,工作人员及时为他开通“绿色通道”,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刘建业办理此案。刘建业代理王某向区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充分调查取证、当庭质证论证,并出具欠条等证据,法院判决被告砖厂归还王某全部工资欠款。现该案正在强制执行中。
维权观点:
在维护农民工权益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非是农民工缺乏维权意识,而是维权能力相对较低。该案在法援律师的指导下,能够提供欠条等有效证据,大大降低了诉讼风险。但是很多欠薪案件,他们不知道用什么手段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得不到或者不懂得保存有关证据,使这类案件多数证据不足,办理起来出现难度。
维权提醒:
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也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为此,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包括劳动报酬、劳动保障在内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