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大白天入户盗窃,孰料得手后不久,便与出门去警务站报警的失主走了个“头碰头”。小偷拒绝归还被窃物品,并将失主打伤后逃跑。也正是这一举动,该小偷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2015年12月19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来到石家庄某城中村,看到贾某家大门敞开,一辆电动车放在院中,车把上挂着一个女士拎包(包内有手机一部、学生平板电脑一部以及银行卡、身份证、钥匙等),其顿起贪意,趁院中无人,将电动车上的拎包偷走。
被害人贾某发现拎包不见后,出门寻找并准备到旁边的警务站报警。在路上,贾某看到刘某手持自己失窃的物品,要求刘某归还并一起去警务站,谁知刘某拒绝归还撒腿就跑,在被贾某追上后,竟用砖头将贾某头部打伤后逃跑。此后刘某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今年1月22日被警方抓获。
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贾某轻微伤,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正是抢劫罪。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属于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为典型的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张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