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文嘉
中共中央办公厅于近日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
从律师及法学专家中选任法官和检察官,其意义并非仅在改变法官、检察官的来源,实现市场经济下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更在于强化司法者的权利视角。由于从业性质的差异,律师理解和运用法律,多从权利的角度切入,其职业出发点在于保障权利,实现相互冲突的权利之间的协调和平衡。这样的视角更契合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要求。以这种视角理解和运用法律,无疑使刚性的法律在实际适用时,体现出更显著的权利时代的特点。
在那些集中反映了中国改革深层矛盾的案件类型中,比如征地纠纷、拆迁矛盾、环保诉讼、民告官等等,需要习惯权利优先思维且能娴熟平衡权利冲突的法官执槌。这不但有利于保护个体权利,也有助于减少一系列诸如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等后遗症和社会成本,不仅是一种法治选择,同样是一种经济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制度上的打破壁垒,并不意味着法学专家和优秀律师能自动“流入”,自动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合理流动。近两年确有法学家在法院履新,但相比之下,北京、广州等地年轻法官离职做律师的案例所掀起的舆论波澜更大,并将法官薪资福利、发展前景和法治理想实现可能性等职业“软硬件”指标带出了水面。现在的这些指标吸引法律专业毕业生尚可,用来吸引律师精英、法学专家则远远不够。要让法官和检察官群体实现职业化,吸引一个处于“塔尖”上的人才群体,显然需要更多后续改革。
从律师和学者中选任检察官、法官,很可能改变检察官、法官的职业生态,甚至改变司法生态。其实际效果更值得关注。不妨向公众公开披上法袍的律师和专家的数量,以及其中的标志性事件,为这项改革提供进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