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段美)6月14日,记者从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安委办于日前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按照制度规定,省安委办将巡查结果纳入对各地区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按照制度,巡查周期原则上每年至少一次,并实现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全覆盖”。巡查对象主要是市、县级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巡查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
巡查将重点围绕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等情况;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及重大危险源管控等情况;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等情况等九项内容展开。
巡查工作结束后,由巡查组向被巡查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反馈情况;巡查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问题线索,进行分类处置后,依据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
省安委办将巡查结果纳入对各地区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并报送省政府、省委组织部。同时,以适当形式将巡查组反馈意见、被巡查地区整改情况和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