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岗
公诉作为检察院的标志性职能部门,承担着对侦查机关(部门)、审判机关的监督职责,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枢纽型环节,是检察机关对外展示检察形象的窗口,对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影响尤大。在此,笔者从现阶段公诉工作司法公信力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入手,就如何提升公诉工作司法公信力提出一些粗浅的个人建议。
公诉部门在司法公信力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基本问题。一是程序方面的瑕疵,主要体现在办案过程中对程序性规定不重视、不执行或不规范执行。比如换押不及时、不规范,部分案件久拖不决问题,案件公开不及时、不全面,重要法律文书缺失问题,甚至还存在法律文书后补现象,审批时间晚于开庭时间等,不一而足。二是在实体审查的过程中,部分承办人基于打击犯罪的立场,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刑法保护人权的机制。对无罪证据、罪轻证据的采信远远低于有罪证据,对辩护人收集的证据或提交的辩护意见产生过多的排斥心理。与此相对应,对侦查机关(部门)收集的证据则审查不够细致,从而有时导致整个案件的重大缺陷甚至会功亏一篑。此种情况的出现,会同时造成双方当事人对公诉机关公信力的怀疑,影响尤劣。
对阻碍公诉部门公信力建设的因素来源分析。首先,与其他部门的横向对比来看,公诉岗位一般处于优先位置。但在工作量的纵向对比中,公诉资源处于紧缺状态成为普遍现象。案件质量是公诉工作的生命线,是以充裕的人力和精力为前提的。实际工作中,案多人少的局面,使得公诉干警长年超负荷运转,加班加点,疲于应付。为及时审结案件,确保审限不超期而疏忽了其他办案细节,造成执法的不规范,客观上损害了公诉工作的司法公信力。其次,公诉部门在承办案件中之所以会出现“三重三轻”(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配合、轻监督)的倾向,既有基于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立场和国家机关职能定位的因素,也与传统办案思维的影响密不可分。因为早期的公诉执法过程中,保障人权、程序正义等理念缺失。新刑诉法实施后,虽对上述理念作出了明确规定,但长期的办案思维所造成的惯性影响在短期内仍不会杜绝,反映在工作中即是对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的不信任和对证据、事实把关不严。
对于如何提升公诉公信力的个人建议。首先,承办人要转变执法理念,由单纯打击犯罪向保障人权并举,由轻程序重实体到真正认识到程序的独立价值。对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和线索认真核查,对辩护观点认真考虑,将双方的工作统一到案件质量上来。对承办的案件严格遵守诉讼程序规定,增强释法说理的能力。全面、规范地制作并公开法律文书,做到以公开促公平、以公正促公信,尽最大限度回应公众质疑。其次,公诉部门要严格督促承办人规范办案,对有重大争议的疑难、复杂案件,组织部门人员做到论证充分,严把案件质量关。同时借鉴发展中的网络传播技术,通过传播公诉工作的正能量,带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此外,尽快施行检察官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因为员额制的施行,是“精简后方,保障一线”精神的真正体现,是实现办案规范、及时,保证案件质量的必要条件。同时司法责任制的施行,将会明确辅助者、办案者、领导者应负的责任,做到权责明确,减少行政性审批,对于突出办案者地位和增加公众对公诉工作的信任所起到的作用将是不可估量的。
(作者单位: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