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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砍伐自购树木 砍树人获刑

    2015年6月中旬,被告人韩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平山县小觉镇后驼村寨门、下咕咚、后沟区三个地方砍伐其购买的韩某、崔某等9户人家的树木。经鉴定,砍伐树木共计189棵,其中用材林树木为177棵,立木蓄积为35.7立方米;经济林树木为12棵。

    平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森林保护法的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本人购买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法官说法: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本案被告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刘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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