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处理,谁主管、谁负责;
(三)依法、及时、就地处理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四)涉法涉诉事项与非涉法涉诉事项相互分离。
第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体制,依法做好信访工作。
建立、完善信访工作领导机制,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民群众建议征集制度,拓宽征集渠道,广泛汇集民智,为国家机关科学决策提供有益参考。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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