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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国家旅游局向9个省市旅游委(局)下发《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从5月起在全国9个省市旅游委(局)正式启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未来导游可通过网络平台、线下相关机构向预约其服务的消费者提供单项讲解或向导服务,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导游服务费。业内人士表示,未来导游自由执业将从一定程度上减少“购物团”现象的出现。
(京华时报5月10日)
A 导游自由执业 利于职业伦理重构
李云
在旅游产业链中,导游这一角色很重要,因为是联系游客与景区景点及旅游市场的“核心人物”。然而,导游的“名声”并不佳,尤其存在着宰客、乱收费、强买强卖等不规范甚至违规违法行为。没有人天生就是“恶人”或者就想当“恶人”,很大程度上来自某一个职业的价值取向与利益取向,而导游一直以来的经济利益主要依附于旅游商品的销售额,更像是旅游市场的“推销员”,个体想要独善其身恐很难立足。
开展导游自由执业试点,是一次导游职业伦理的重构。无伦理,不职业。或者说,伦理是职业的“导游”。在现代法治与现代道德的框架下,对导游这一职业的伦理与价值观进行规范,以消除影响导游职业的不良“制度诱因”,让导游摆脱“购物依赖”与“消费绑架”。在此基础上,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尤其是“双向选择”,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有利于导游队伍的优胜劣汰,从而,让这一职业增添“优伦理”。
无伦理,不职业。任何职业都有与之匹配的职业伦理。有分析文章称,在社会化和市场化趋势日益凸显的现时代,对于职业伦理的要求,较之职业道德,将更为迫切和必要。那么,职业伦理就是一种特殊的伦理立法,它是要从社会伦理的角度确立职业的伦理规范及价值观问题。在很多时候,职业伦理甚至主要是体现为一种否定性意义上的东西,其存在的必要性恰恰在于着力解决职业领域内的伦理失范和价值混乱问题。
在构建导游职业伦理的同时,有必要重申“职业耻感”。“职业耻感”与职业伦理相辅相成。无论是在社会道德生态中,还是在职业微环境里,我们每一个人或是“一棵有益的树”,或成“一根有毒的草”。如果每一个人都能牢记“职业耻感”,恪守职业道德,那么,这一职业就能给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有了“职业耻感”,才会明白“什么不能做、什么必须做”的道理,进而,让职业责任、职业精神、职业品质驶入“快车道”。
B导游自由执业 配套措施需跟进
余明辉
仅靠导游自由执业,就想遏止目前的低价游、“购物团”等乱象吗?就此次改革和现实而言,这无疑还需要画一个问号。
首先,就此次导游管理改革而言,虽然实现了导游自由执业,游客可网上自由选择导游服务,但《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却明确规定:导游不经过网络预约平台或线下自由执业业务机构,自行开展自由执业业务的,就要按照《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即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其次,就旅行社营利点看,低价游、“购物团”还是一个主要方式。去年国庆期间,国家旅游局等5部门督导云南等地旅游市场信息显示,一些旅行社之所以低价团甚至零团费都还赚钱,关键就是这些低价团所到之处,游客被迫大量购物,有关旅行社能够从这些购物中收取高达70%以上的购物返利。换句话说,如果旅行社的这一巨大利益得不到满足,即便松绑了导游对旅行社的依附关系,旅行社的低价游、“购物团”还会改头换面重新出现或存续。
第三,就过往的事实看,不管是旅行社获得巨大购物返利,还是导游获得不菲购物返现,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相关景区商店的商品价格畸高。而这种畸高的背后,除了物价、工商等部门的市场价格监管不够细致和有效外,就是现行的发票和税收制度还存在漏洞,使得相关商家在畸高售出商品后却不用缴足够的税。也就是说,旅游景区物价畸高等得不到纠治,购物巨额返利还有很大的操作空间,低价游、“购物团”的基础动力就难消,这一现象就可能会存在。
当然,掣肘消除低价游、“购物团”的因素还有很多,但仅靠导游自由执业遏止低价游、“购物团”,还远远不够,这只是让“购物团”现象向好的第一步,接下来还需要更多的工作和配套措施。如对此次改革措施进一步完善,最大限度避免有关平台或机构对导游的自由执业影响;尽快推行国内无障碍旅游,实施一次旅游“一社(一个旅行社)一导(一个导游带团到底)通”。只有多管齐下、综合发力,方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