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王先生问:
我是石家庄人,2012年我被某公司聘请为销售部经理,并且该公司向我发出聘书,聘书中载明了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聘用期限、报酬、休假、社会保险等内容,并加盖了该公司公章。因为有了聘书就没有签合同,而我也就按照聘书要求到该公司上班了,并履行相关的权利义务。去年,我向公司申请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被公司拒绝,所以想问一下,聘书能否等同于劳动合同呢?
记者调查:
记者随即联系了王先生,王先生表示:当时公司虽然给我发了聘书,但是我也没有签字认可,聘书最多只能算是一个邀约。但是公司却以聘书等同于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双倍工资,所以我就想问一下,聘书没有我的签字是否可以等同于劳动合同呢?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九项条款。现实中,很多公司的聘书具备了《劳动合同法》载明的必备条款,满足《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劳动合同形式要件。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但劳动合同的生效不能机械化理解,劳动者没有在聘书上签字确认不能简单地等同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要以事实为依据,关键是双方是否一致认可并按照聘书的内容履行了权利义务。《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故聘书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律师答疑: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向王某发放的聘书内容合法,聘书中亦明确注明了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待遇等,已具备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且双方按照聘书的内容履行了彼此的权利义务,应视为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本报记者 刁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