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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疫苗流通 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发生严重疫苗问题,当地政府负责人应辞职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6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主要针对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改革了第二类疫苗流通方式,取消疫苗批发企业经营疫苗的环节,明确将疫苗的采购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平台上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决定》加大了处罚及问责力度,对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运疫苗等严重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增设了禁业处罚,增加了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规定,并完善了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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