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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图 魏立暖
近日,清河县人民检察院邀请县公安局、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及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法律援助律师参加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和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听证会。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和沈某某因琐事殴打被害人武某某,致使其轻伤。案发后,王某某和沈某某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同时,该案承办检察官还对犯罪嫌疑人开展了社会调查,认为王某某和沈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要求,遂召开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听证会,听取各方对该案的处理意见。
会上,与会各方就该案的事实和证据、拟不起诉的理由、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等进行了讨论,一致同意对王某某和沈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王某某和沈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真诚悔过,该听证会的举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了解,该案是清河县检察院办理的首次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听证会,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最大限度地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