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谷海军
家住临漳县香菜营乡务中村的刘某,办理退休前是临漳县商业局贸易中心职工,其身份证上登记的出生日期是1951年,可是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48年。根据我国关于干部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办理退休,于是临漳县人社局按刘某1948年出生批准其2008年退休,可是刘某认为应按其身份证登记日期1951年出生,在2011年办理退休。工作人员向其进行了详细解释,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关于职工退休审批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文件规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属于复退及转业军人的,以入伍登记表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属于直接从社会招工的,以当时的招工手续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属于大中专毕业生的,以毕业登记表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属于从临时工及其他临时性人员转为正式职工的,以临时工登记表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可是刘某始终不认可县人社局工作人员的解释,多次找县人社局反映情况 后又向邯郸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局维持县局审批决定。后刘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