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蕾 李行
2015年7月,王某的母亲杨某在其本村村民集资所建的庙内烧香,其认为没用便进行阻拦,并将庙外玉米秸秆搬到庙内点燃。后周围群众及时将火扑灭,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被毁物品经鉴定价值12311元。经查,当时庙内除王某母亲外,并无他人在场,庙宇西侧房顶有数根电线,墙下堆放玉米秸秆5立方米左右,秸秆东侧一米处为村民张某家。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毫无疑义。但对其这种放火行为该如何定性却存在分歧。有人认为,王某的行为已危害到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放火罪。也有认为,庙内没有多人在场,且周围群众及时灭火,尚未造成人员伤亡,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认为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放火罪。放火罪属于以放火这一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等。放火罪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可能伴有毁坏财物、甚至致人死亡等危害结果。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以放火、爆炸等方法均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的关键在于侵犯的客体,即放火行为在客观上是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还是仅具有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性质。
本案中,王某因对本村内庙宇不满便烧毁公共财物,其放火的对象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虽然案发时庙里没人在场,但是庙宇是本村公共财产,且庙宇旁边有居民张某房屋及屋里的人;王某实施放火的结果,虽然没有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但是庙外堆放的玉米秸秆作为可燃物,足以使大火蔓延威胁到西侧张某住宅,且庙房顶有电线,其放火点燃房屋内可燃物,如不及时救火极有可能将电线引燃,引起安全隐患。综上,王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放火罪。
(作者单位:永年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