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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涉案财物二维码管理机制的实践与探索

    □ 陈志刚

    依法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是政法机关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去年以来,我院积极顺应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步伐,坚持物联网思维,以规范司法行为为着力点,以突出诉讼全程为着眼点,以强化法律监督为着手点,探索实施了刑事诉讼全程涉案财物二维码管理工作机制,取得了初步成效。

    着力点在于规范司法行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将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司法程序,作为加强和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2014年12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时,对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5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该《意见》,就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提出了指导性要求。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公安部下发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应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深化、细化《意见》作出了具体部署。

    当前,“重人轻物”、“重案轻物”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普遍倾向,司法机关往往重视涉及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处理而忽视对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置,这不仅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为落实上级要求,提高涉案财物规范化管理水平,我院把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作为高检院部署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和着力点。通过实践,于2015年初探索建立了旨在规范检察诉讼环节涉案财物管理的条形码信息系统。2015年6月,邢台市检察院邢伟检察长到我院调研,提出涉案财物管理要由条形码向二维码大信息容量升级、由检察诉讼环节向全诉讼程序延展、由单一规范向监督规范迈进,随案移送实现跨部门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新的理念为我们打开了新的思路,坚持物联网思维,以科技引领创新,实现刑事诉讼活动从“重人轻物”、“重案轻物”向“人物相贴”、“案物相符”、“案结物清”的转变,对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我们认真研究,迅速部署,狠抓工作落实,对建立刑事诉讼全程涉案财物二维码管理工作机制进行了尝试和探索。2015年11月,河北省检察院检察长童建明在我院调研时,对该机制给予了充分肯定。

    着眼点在于覆盖诉讼全程。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涉及到公检法三部门,是一个精细化、系统化工程,不能局限于检察机关一个部门、一个阶段、一个环节,只有实现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案件审理直至判决生效等刑事诉讼全程的齐抓共管、协调联动,才能发挥其最大效能。在市检察院和县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和安排部署下,我院与县公安局、县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实行涉案财物二维码统一管理的规定》,多次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强化措施,全面推进。一是抓好软件升级。针对条形码数据容量小、空间利用率低、易损毁不易恢复识别等缺陷,我院从完善涉案财物电子数据入手,迅速完成涉案财物电子信息由条形码向二维码改版的技术升级。利用二维码数据容量大、数据类型丰富、抗损毁易识别等优势,为每件涉案财物制作独一无二的二维码“身份证”,整个诉讼全程以号找案、以码找物,涉案财物“从哪进、往哪走、从哪出”一清二楚。二是夯实硬件基础。按照“防火、防盗、防潮、防尘”标准,我院新建了恒温恒湿涉案财物保管室、大型涉案物品保管室、涉案车辆保管库等保管场所,购置了扫描枪、智能储物柜、储物箱、防磁柜等相关装备。借助政法专网开通了可联通公检法三机关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平台,实现了涉案财物二维码信息的跨部门网上流转,县公安局和县法院也分别按照硬件配置要求完善了涉案财物保管室(库)建设。三是完善运行机制。明确了公检法涉案财物管理部门对涉案财物的审查、接受、登记、流转等具体程序和时限,规定办案部门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制作清单,在三日内移交本单位涉案财物管理部门,并在刑事诉讼中随案移送。如移送的涉案财物案件无二维码信息或填写不完整、不规范,接收案件部门可拒绝接收,并责令限期整改,确保了涉案财物管理规范、移送顺畅、处置及时,最大限度规避涉案财物损毁、丢失以及办案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着手点在于强化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检察工作的本质属性,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涉案财物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可或缺。《意见》中也强调: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法律监督,为检察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进行法律监督提供了政策依据。一是加强自身监督。监督者更要加强自身监督,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主要涉及接受公安机关移送、向法院移交和自身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等几个方面。但重点要加强自身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涉案财物的管理工作,在政法各部门树立依法、规范管理涉案财物的“标杆”,起到良好的引领作用。目前,我院已对办理的所有职务犯罪案件涉案财物全部纳入了该管理机制。二是加强监督制约。检察机关在履行对涉案财物刑事诉讼活动全程法律监督职能时,要着力抓好“前伸”和“后延”,“前伸”就是监督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的扣押、查封和保管是否规范,是否及时随案全部移送,“后延”就是监督人民法院在案件审判终结后,涉案财物是否依法处置,做到“案结物清”。同时,公检法三部门加强相互监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障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依法规范进行。目前,共对23件涉及涉案财物的案件运用了二维码管理,其中普通刑事案件19件,职务犯罪案件4件,录入涉案财物信息30种97项,对所有涉案财款进行监管,纠正涉案财物不规范15起,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8份。三是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定期开展涉案财物二维码管理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对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失误,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并应予国家赔偿的,要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同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追偿。

    目前,该机制探索已被列为2016年度邢台市重要改革项目和全市检察机关创新工作之一。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推进刑事诉讼全程涉案财物二维码统一管理工作向广度、深度、多维度发展,并延伸探索对财产刑执行和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涉案财物的监督途径,争取挖掘、提炼出更多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

    (作者系临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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