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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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美容 要“系好法律安全带”

    □ 颜梅生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一些先天不足或期望锦上添花者对整形美容乐此不疲,可整形美容并非一方净土,各种陷阱或事故并非少数。那么,面对风险,该如何“系好法律安全带”呢?

    口说无凭,不妨签份协议

    案例:2015年11月27日,吴女士慕名来到一家美容医院施行隆鼻手术。虽然美容医院表示至少也得5万元,但为了美,吴女士还是答应了。术后,吴女士一直面部红肿,又痛又痒。即使美容医院一再“修正”,也依然如故。吴女士只好要求美容医院退款并赔偿损失,美容医院却撕去了“温柔的面纱”:吴女士的手术根本就不是其做的,吴女士只是因为他人手术不当,才到其处咨询并用过一些消炎类的药物。吴女士提起诉讼后,也因无法提供证据,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点评: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吴女士要想获得退款和赔偿,至少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与美容医院之间存在整形美容服务关系。正因为她无法举证,也就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提醒: 进行整形美容,不妨与对方签订书面协议,至少平时必须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免日后口说无凭。

    降低风险,宜选正规机构

    案例:2015年12月14日,华女士设法东拼西凑到13万元,来到一处私人美容会所施行巨乳缩小手术,可不仅没有收到满意的效果,乳房还一直疼痛难忍、流血流脓,甚至最终还导致残疾。华女士起诉后,法院虽然已经判决私人美容会所老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老板根本无力赔偿巨额损失。

    点评: 能否实现赔偿,核心在于对方必须具有履行能力,更何况《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即哪怕对方有一定财产,也得有所保留,这进一步表明履行能力的重要性。在对方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法院也只能中止执行。

    提醒: 进行整形美容,最好选择正规机构。不说其技术力量能高出多少,起码其赔偿能力高于“小诊所”。

    眼见为实,事先看清资质

    案例: 2016年1月2日,黄女士经人介绍和多方比较,最终来到一家美容医院,并专门选择了一名专家为自己做乳房矫正手术。可不想来什么偏偏来什么,黄女士虽然花去5万余元费用,但最终仍不得不接受手术失败的事实。这一切,恰恰要拜“专家”所赐——因为他根本就是假专家,不仅技术低下,甚至面对一般变化也束手无策。由于就赔偿事宜交涉未果,黄女士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其全部赔偿请求。

    点评:黄女士的确有权向美容医院索要相关赔偿。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分别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提醒:黄女士获得赔偿不等于弥补了事故伤害。本案提醒人们,选择时不妨查验证照与资质,力求眼见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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