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云“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在怀安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借钱人不但不给钱,反而把债主打伤,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王某与李某有债务关系,李某多次索要未果并且后来找不到王某。一日,他听说王某在饭店给孩子过生日,于是前往饭店,当着王某亲朋好友的面直接索要债务。折腾了半天,王某还是一分不出,李某悻悻回家。事后,王某觉得李某在其孩子生日宴上跟其要钱,是不给他面子,于是越想越生气,去找李某理论。二人言语不和起了争执,随后打了起来。王某的朋友高某(已判刑)看二人打了起来,赶紧上前帮忙,把李某打成了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伙同他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于共同犯罪。鉴于王某在庭审中当庭认罪且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也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发生债务纠纷双方要保持良好心态,冷静对待,和平解决问题,暴力行为只能害人害己。
薛保立 张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