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春,涉案精神病患者马某骑摩托车带着妻子去行唐县中医院,打算去检查自己的病情,途中马某欲撞车自杀,被妻子阻止后,马某双手扼住妻子颈部致其死亡。
马某故意实施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马某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对其强制医疗。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2016年1月28日,公诉机关向行唐县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马某强制医疗。
行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申请对马某强制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强制医疗由国家承担治疗费用,能够减轻被申请人的家庭经济负担,消除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避免惨案再度发生。法院遂依法作出决定:对被申请人马某强制医疗。此案在法定期限内,马某和其法定代理人及指定代理人均无异议,未申请复议,到2016年3月3日,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范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