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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家暴者需承担何种责任

    □ 张兆利 王晓芹

    3月1日,我国首部防治家暴的专门性、综合性法案——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正式施行。这就是说,家暴不再只是家务事,国家为“家事”立了“国法”。从司法角度看,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施暴者根据其行为的危害程度,可能承担以下三方面的责任。

    施暴人的民事责任 

    案例:张某与王女士于198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生活中,二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争吵过程中,张某多次殴打妻子。2015年春节前,张某再次对其妻大打出手,造成其身体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为此,张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在多次遭受家暴的情况下,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诉请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张某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说法:这是一起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的离婚案件,被告因其家暴行为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反家暴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就是说,家庭暴力不仅仅局限于夫妻之间,也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如夫妻、父母子女之间。关于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对于实施家暴的严重失职监护人,反家暴法明确,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四部门意见”)》规定:“同时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暴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施暴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刘某与秦女士婚龄5年。日常生活中,这对夫妻视争吵殴斗为家常便饭,矛盾越积越深。一日,夫妻俩言语不合,刘某一拳打中秦女士面部,后被家人劝开。随后,余怒未消的刘某用水果刀将其妻左后脚跟划伤。经法医鉴定,受害人左侧跟腱断裂,右眼眶周围软组织挫伤,构成轻伤,伤残等级10级。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

    说法:以往对于家暴行为,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大多给予施暴者口头教育,但往往过段时间家暴还会再次发生。对此,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部门意见规定中也加大了对家暴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犯罪嫌疑人的定罪种类及量刑原则,如第16条规定:“依法准确定罪处罚。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严格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现行刑法对实施家暴涉及的罪名有多种,其中,施暴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使用暴力公然贬低其他家庭成员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施暴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最高可判处死刑。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员结婚和离婚自由的,同样触犯刑法,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等。

    施暴人的行政责任

    案例:张女士2000年打工时与李某相识,两人于同年登记结婚。婚后,李某游手好闲,无所事事,每当手头拮据得不到满足时,便对妻子拳脚相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张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法院经审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即日起3个月内禁止被告殴打、威胁、辱骂原告。谁料没过几天,张女士在自己娘家再次遭到李某殴打。报警后,公安机关作出对李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说法:反家暴法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四部门意见第6条规定:“经审查,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根据上述规定,施以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的处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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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遇家暴如何取证

    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的举证难是共性问题,受害人的诉求往往因缺乏有力的证据而被否定。目前,审判机关认定家暴行为的证据主要有四类:公安机关的接警记录、告诫书;受害者的伤情照片;医院的伤情报告;证人、证言。

    告诫书可作为家暴的直接证据。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告诫书当中所陈述的事实,在未来一旦发生民事诉讼,或者涉及其他相应处置的时候,能够起到证据的作用。加害人在再次施暴时,不得不考虑所面临的严重后果。

    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受害人遭遇家暴时,应及时请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这些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出警记录能够证明报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时间、处理结果等内容。询问笔录反映的内容更为全面,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取、收集。

    证人证言。家庭暴力的发生,除双方当事人外,其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家暴的有力证据。证人证言要客观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而且需要证人亲自到庭接受法官的询问和对方的质证。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不能作为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需要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被认可。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视频等。

    书面证据。施暴人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可以作为书面证据。心理咨询或者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建议、诊断结果也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结论可以与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相互印证。医院的病历与照片也能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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