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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排污六人获刑

    近日,宁晋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宁晋县一非法小电镀厂案,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梁某卓、董平某、柳某某、梁现某、梁建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梁某卓、董平某、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梁现某、梁建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4年11月4日,宁晋县公安局环安大队在宁晋县唐邱乡唐邱三村查处一非法小电镀厂。经查,该电镀厂为孙某某、董平某、梁某卓开办,雇用柳某、梁现某、梁建某通过镀铬工艺加工农机件,在生产过程中,将镀铬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通过下水道排至车间外的渗井中,经邢台市环境监测站对废水取样并监测,排入渗井中的废水重金属六价铬含量为1094mg/L,总铬含量为1104mg/L,均超出国家标准3倍以上。

    郑相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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