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桑胜高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2月15日《人民日报》)。
客观地讲,近年来,从督促教育部门对留守儿童进一步加强关心关爱,到鼓励村居成立留守儿童托管机构,无不体现党委政府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注和关心。一些地方农村建起了“农村青少年文化宫”,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学校生活之外的学习生活场所,有效解决了一些农村留守儿童的托管问题。
然而也要看到,目前各地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心关爱还存在着一些盲区和短板。一些留守儿童由于缺少心灵慰藉和关爱,性格变得孤僻,心理不同程度扭曲;一些留守儿童法律意识淡薄,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和危害等。
形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没有明确关心关爱留守儿童的具体责任。《意见》的出台正是在制度上弥补了相关短板及空白。特别是《意见》提出的强化家庭、学校、政府、社会组织的相应责任,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目标要求,找到了辨证施治的着力点。
然而,要让这一体系发挥应有作用,必须依靠法治的力量来保障和推进。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落实,而落实的关键则在于夯实相关责任。采取强力措施让相关责任落到实处,是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关键所在。
一方面,要将相关的责任以法定形式固定,责任到部门、责任到人。其中,既要依法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也要依法明确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各自相关职责;既要依法明确教育部门和学校在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教育、心理健康、生活照顾、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任务;也要依法明确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的关爱服务职能等。
另一方面,要依法对相关责任的落实加强督导与问责。《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了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环节在内的救助保护机制,规定了强制报告情形,确定了强制报告主体和受理主体,细化了应急处置措施,明确了评估帮扶主体,强化了监护干预措施。还应围绕这些救助保护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奖优罚劣,依法进行追责问责,确保相关责任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