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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件传播邪教是违法犯罪行为

    □ 严明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法轮功”邪教人员打着“通信自由”的旗号,大肆向国家有关部门邮寄附带邪教信息的信件,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利用信件传播邪教信息是违法犯罪行为,触犯刑律的,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现将涉及该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整理如下:

    一、法律对单位和个人邮寄信件物品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

    (六)散布淫秽、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扰乱邮政营业场所正常秩序;

    (二)阻碍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投递邮件;

    (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四)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

    (五)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

    二、邮政企业是否有权验视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三、邮政企业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承担什么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是否有权检查、扣留有关邮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检查、扣留有关邮件,并可以要求邮政企业提供相关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邮政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有鉴于此,奉劝那些有此行为的人,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尽快揭发检举“法轮功”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政府将视情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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