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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施行
五种案件要请专家“把脉会诊”

    □ 本报记者 周欣艳 刘小林

    1月25日,记者从省法治办获悉,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机制,规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专家咨询论证程序,提高案件审理和办理工作质量,省法治办制定了《河北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经省政府同意,该《制度》日前印发施行。

    五种案件可以举行专家咨询论证

    省法治办行政复议处处长左志国介绍,2014年,省政府本级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03件;2015年1月至9月,省政府本级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已达145件,而且案件越来越复杂、办理难度越来越大。

    为了确保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能够依法办理,最大限度保证群众的合法权益,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有必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该《制度》详细列明了需要举行专家咨询论证的范围,即:申请人或者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或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不服的;对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导致停产停业不服的。此外,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根据案情需要也可以举行专家咨询论证。

    明确了专家咨询论证的程序和方式

    《制度》明确,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承办人员对符合本制度规定需要举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案件,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建议,并拟订参加专家咨询论证的专家人选名单,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左志国介绍,行政复议和应诉专家咨询论证一般通过召开论证会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专家出具个人书面咨询论证意见的方式进行。如果以论证会方式进行,复议机关应当制作专家咨询论证笔录。

    同时,对于参加专家咨询论证的专家,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法律专家队伍,而且明确聘请的专家应当是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方面的人才;也可以聘请省政府法治专家库的专家开展行政复议和应诉咨询论证活动。

    专家咨询意见的运用和经费保障

    行政复议和应诉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应当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参考。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承办人员及行政复议机构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与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作出说明。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加强与行政复议和应诉咨询论证专家的联系,定期交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理论与实务等方面的情况。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聘请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咨询论证专家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相关要求支付报酬。

    左志国告诉记者,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群众运用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的数量大幅增加且案件越来越复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充分运用专家咨询意见,确保复议结果合法,群众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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